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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一、前言

粉絲:勝律師,你不是說夫妻剩餘財產只會分配「婚後」的財產嗎?那我婚前買的房子為什麼離婚時,另一半分的到呢?

勝律師:別急別急,勝律師舉個例,粉絲們可以先自己思考看看喔!

例:小萬婚前貸款買房並有過戶登記,婚前頭期款已付自備款200萬,婚前房貸共800萬,婚後小萬努力工作還了房貸400萬,目前剩下200萬存款,而小聖婚後存款500萬,兩人均無其他負債,兩人決定在112年10月31日萬聖節離婚,請問兩人的財產要怎麼分配呢?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Q1:小萬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分配夫妻財產時,小聖可以分到房子嗎?

答案是不行的,精確來說,是「不能分到房子的所有權」,但是可能可以分到房子價值的一部份(就是金錢啦)。

Q2:為何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分配夫妻財產時,小聖卻可以分到一部份的房屋價值呢?

這是因為以這棟房子來說,小萬婚前只有繳了200萬頭期款,這200萬房屋價值屬於婚前財產沒問題,但婚後小萬繳了400的房貸,這部分依民法第1030之2條(註1),算是小萬用婚後財產還掉婚前的房貸債務,所以要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也就是相當於這棟房子僅有400萬的價值會列入分配,另外還沒還完的400萬房貸,因為是婚前申辦的房貸,所以算是婚前債務,也不列入計算。


之所以會有民法第1030之2條這條法律,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小萬用來還房貸的錢也是夫妻婚後一起努力賺的錢,如果說小萬用婚後賺的錢來還婚前的房貸,錢就不用拿出來分,如此一來,小聖不僅分不到房子,反而小聖的婚後存款還要拿出來分給小萬,這樣會產生不公平,所以才會有這條法律喔!

Q3:假設今天小萬婚前購買的房屋總價1000萬,已全額付清,離婚分配夫妻財產時,房屋升值到1500萬,請問小聖可以分到婚後房屋升值的500萬嗎?

答案也是不行的,為什麼呢?可能有人會說房屋增值部分是婚後才發生的,應該要算入婚後財產才對阿?不過如果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設計目的來看就比較好了解,因為這500萬的升值部分跟夫妻婚後的共同努力根本沒關係,所以法院實務上通常不將升值部分納入可分配的項目。

註1:民法第1030之2條第1項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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