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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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一、前言

粉絲:勝律師,你不是說夫妻剩餘財產只會分配「婚後」的財產嗎?那我婚前買的房子為什麼離婚時,另一半分的到呢?

勝律師:別急別急,勝律師舉個例,粉絲們可以先自己思考看看喔!

例:小萬婚前貸款買房並有過戶登記,婚前頭期款已付自備款200萬,婚前房貸共800萬,婚後小萬努力工作還了房貸400萬,目前剩下200萬存款,而小聖婚後存款500萬,兩人均無其他負債,兩人決定在112年10月31日萬聖節離婚,請問兩人的財產要怎麼分配呢?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Q1:小萬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分配夫妻財產時,小聖可以分到房子嗎?

答案是不行的,精確來說,是「不能分到房子的所有權」,但是可能可以分到房子價值的一部份(就是金錢啦)。

Q2:為何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分配夫妻財產時,小聖卻可以分到一部份的房屋價值呢?

這是因為以這棟房子來說,小萬婚前只有繳了200萬頭期款,這200萬房屋價值屬於婚前財產沒問題,但婚後小萬繳了400的房貸,這部分依民法第1030之2條(註1),算是小萬用婚後財產還掉婚前的房貸債務,所以要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也就是相當於這棟房子僅有400萬的價值會列入分配,另外還沒還完的400萬房貸,因為是婚前申辦的房貸,所以算是婚前債務,也不列入計算。


之所以會有民法第1030之2條這條法律,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小萬用來還房貸的錢也是夫妻婚後一起努力賺的錢,如果說小萬用婚後賺的錢來還婚前的房貸,錢就不用拿出來分,如此一來,小聖不僅分不到房子,反而小聖的婚後存款還要拿出來分給小萬,這樣會產生不公平,所以才會有這條法律喔!

Q3:假設今天小萬婚前購買的房屋總價1000萬,已全額付清,離婚分配夫妻財產時,房屋升值到1500萬,請問小聖可以分到婚後房屋升值的500萬嗎?

答案也是不行的,為什麼呢?可能有人會說房屋增值部分是婚後才發生的,應該要算入婚後財產才對阿?不過如果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設計目的來看就比較好了解,因為這500萬的升值部分跟夫妻婚後的共同努力根本沒關係,所以法院實務上通常不將升值部分納入可分配的項目。

註1:民法第1030之2條第1項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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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一、前言

關於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前兩集曾經提到,只要是在夫妻結婚後到截止日前(基準日前)的財產都會被認為是婚後財產,原則上都能被拿來分配,但有沒有例外呢?今天就讓勝律師來告訴你!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Q1:遺產是婚後財產的一種嗎?

只要夫妻一方繼承遺產的時間,是在婚後到截止日前(基準日前)(還不知道怎麼判斷基準日的朋友趕快參考前兩集的內容吧!),都可以算是婚後財產。

Q2:遺產可以作為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嗎?

答案是不行的!是不是婚後財產跟是不是能拿來作為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是兩件事。民法第1030-1條有規定,只要是夫妻繼承的遺產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都不能作為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標的。

至於為什麼有這個例外呢?其實就要回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初衷,當初就是認為夫妻婚後因為共同為這個家努力貢獻,一起打拼增加財產,所以在婚後取得的財產在離婚時都應該拿出來平均分配才公平,避免家庭主婦(夫)離婚後沒有經濟能力,但是像夫妻個人繼承的遺產,或是別人送給夫妻一方的財產,因為跟家庭貢獻沒有什麼關係,所以立法者就認為這部分不用拿出來分配。

舉例來說:小中跟小秋是夫妻,在民國100年結婚,兩人決定在112年10月1日簽字離婚(假設離婚登記也是同一天),而小中的爸爸超級有錢,在112年5月的時候去世,並留下1億的房屋跟土地給小中繼承,此時這1億的遺產雖然是小中的婚後財產,但都不會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喔!

 

 

所以未來如果夫妻面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可不要傻傻地認為對方有繼承一大筆遺產,所以自己也可以分到一杯羹喔,如果打著這個算盤去爭財產,可是會得不償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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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一、前言
上一集說到離婚後,夫妻上法院分配財產時,會定一個基準日,在這天之後,不管怎麼揮霍財產,都不算在內,那麼我可以在離婚前就脫產嗎?以下就讓勝律師來為大家解惑!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Q1:財產分配的「基準日」(法律用語為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就是俗話說的截止日),到底怎麼決定是哪一天?

在法律上離婚大致上分為兩種,一是兩願離婚,一是法院判決離婚(還不知道的趕快複習一下勝律師的文章喔!),前者只要夫妻雙方到戶政機關登記的那一刻,就算離婚成功,因此,財產計算的基準日就是「登記完成的那一天」;至於後者,則是以一方「起訴離婚的那一天」作為基準日(民法第1030-4條)。

Q2:小七與小夕為夫妻,小七計畫112年9月1日跟小美提離婚(假設基準日就是112年9月1日),但是手上還有500萬的存款,為了怕小夕到時候可以分到一部分財產,小七可以趁這一個月,把500萬揮霍掉,這樣小夕就分不到了嗎?

答案是不行的!基本上你想的到,法律也想的到,所以為了避免這種離婚前脫產狀況,民法第1030-3條有規定,只要是夫妻離婚前(包含兩願離婚跟法院判決離婚)5年內,一方惡意減少婚後財產者,減少的部分都要「加回來」!所以,如果小七抱著惡意花掉500萬婚後財產的態度揮霍這筆錢,到時候計算時,還是會加回來喔!

Q3:承上,只要對方有在離婚前把錢花掉,我都可以主張要把它加回來嗎?

答案是不一定!仔細看勝律師上面特地標註的地方,可以加回來的財產,除了必須符合「離婚前5年內」的條件外,還必須有「惡意」減少的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想加回來,必須證明對方是惡意的!當然這不是你覺得對方有就行,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必須要證明對方確實有「惡意」減少婚後財產,才能把財產加回來,至於怎麼證明,就是法院上大家攻防的重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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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一、前言

曾經有當事人小王緊張的跑來問勝律師:「律師啊,我有一棟房子,要是離婚了,是不是就要分一半給對方?」其實這句話也是大家對夫妻財產分配常見的誤解,以下就讓勝律師來為大家介紹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小知識。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Q1:​離婚後法律上可以向另一半要求一半財產嗎?

答案是可以的!因為法律上認為婚姻持續中,雙方都有為這段婚姻共同努力,所以這段期間所得之財產,我們稱婚後財產在雙方決定各奔東西後,應該要平均分配才合理。所以民法第1030-1條就給了離婚雙方這樣的權利,我們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是!!!實際上,這樣的權利固然夫妻雙方都可以主張,但最後其實是夫妻婚後財產中較少的那一方可以向較多的那一方要錢,而不是兩方都可以向對方要錢

例如:小王和小美離婚了,小王婚後存款100萬元,沒有負債,小美婚後存款50萬元,同樣沒有負債,雙方都沒有其他財產,則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總額如下:

小王:100萬元 - 0 = 100

小美:50萬元 - 0 = 50

此時必須計算兩者之「差額」(就是字面說的差額啦):100-50=50萬,再將這個差額平均分配,也就是說中間差額的50萬平均分配給小王與小美,每人各得25萬元,那問題來了,這25萬誰出?

根據勝律師上面說的,這25萬必須是由婚後財產比較多的人出,也就是小王必須給小美25萬,小美則不用給小王任何錢,這樣一來,雙方最後拿到的財產總額就剛好各是75萬元(一人一半感情不會散,最好是啦...)。

Q2:哪些東西算是會被拿出來分配的「婚後財產」?

常見的有不動產(房子、土地)、動產(汽機車)、股票、保險、銀行存款等。

Q3:婚後財產的價值判斷時間點是哪時候啊?

有些聰明的人會說,律師我知道了,既然多的一邊財產會被分走,那對方訴訟提離婚後,我光速把股票賣光、把錢花光,這樣對方就拿不到錢啦!

事情沒有憨人想的那麼簡單(台語~),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可是有截止日期的

例如:小美在112年1月1日向法院起訴離婚,此時,法律上就會以「起訴離婚時」,也就是112年1月1日當成基準日,凡是在這天之前現存的所有財產都會被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在這天之後無論你如何揮霍財產,都不算在內。以上面的例子,假設小王在112年1月2日不滿小美提離婚,光速的將100萬花光,不好意思,小王的婚後財產還是以基準日為準,也就是112年1月1日的100萬元,而不是0。

但反過來說,要是小王在112年1月2日,因為打工賺到了3萬元,這3萬元也是不計入小王的婚後財產,也就是說小王的婚後財產依然是100萬元。

Q4:要是小王婚後財產有一棟房子,沒有負債,小美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負債,那小王房子要一半過戶給小美嗎?

不是的!您誤會了!

假設小王的房子在基準日112年1月1日時的價值是1000萬,那分配之後的結果:

小王婚後財產:1000萬

小美婚後財產:0

兩者差額平均分配:(1000-0)/ 2=500萬

最終結果是小王要給小美500萬的「現金」,並不是房子要過戶一半給小美,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它是一個「金錢」的請求權,所以原則上是「拿錢不拿東西」,除非雙方都同意可以用物品來抵償這500萬,否則小王的房子不用過戶一半給小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一個複雜又麻煩的過程,有很多眉角需要注意,今天勝律師就先分享到這裡,之後會再陸續介紹其中的魔鬼細節!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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