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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一、前言

關於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前兩集曾經提到,只要是在夫妻結婚後到截止日前(基準日前)的財產都會被認為是婚後財產,原則上都能被拿來分配,但有沒有例外呢?今天就讓勝律師來告訴你!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Q1:遺產是婚後財產的一種嗎?

只要夫妻一方繼承遺產的時間,是在婚後到截止日前(基準日前)(還不知道怎麼判斷基準日的朋友趕快參考前兩集的內容吧!),都可以算是婚後財產。

Q2:遺產可以作為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嗎?

答案是不行的!是不是婚後財產跟是不是能拿來作為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是兩件事。民法第1030-1條有規定,只要是夫妻繼承的遺產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都不能作為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標的。

至於為什麼有這個例外呢?其實就要回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初衷,當初就是認為夫妻婚後因為共同為這個家努力貢獻,一起打拼增加財產,所以在婚後取得的財產在離婚時都應該拿出來平均分配才公平,避免家庭主婦(夫)離婚後沒有經濟能力,但是像夫妻個人繼承的遺產,或是別人送給夫妻一方的財產,因為跟家庭貢獻沒有什麼關係,所以立法者就認為這部分不用拿出來分配。

舉例來說:小中跟小秋是夫妻,在民國100年結婚,兩人決定在112年10月1日簽字離婚(假設離婚登記也是同一天),而小中的爸爸超級有錢,在112年5月的時候去世,並留下1億的房屋跟土地給小中繼承,此時這1億的遺產雖然是小中的婚後財產,但都不會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喔!

 

 

所以未來如果夫妻面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可不要傻傻地認為對方有繼承一大筆遺產,所以自己也可以分到一杯羹喔,如果打著這個算盤去爭財產,可是會得不償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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