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前言

#二、小編的國考背景

#三、報考國考前的準備

 

 

 

、前言

你的目標是律師、司法官國考嗎?第一次報名國考手足無措嗎?學分採計規則看不懂嗎?不確定哪些科目有被採計嗎?沒問題,就讓小編帶你手把手敲開報名國考的大門!

 

 

二、小編的國考背景

小編畢業於台大科法所,大學時期並無法律基礎科目之經驗!109年律師應屆上榜,備考期間為全職學生,考試時間為碩二下升碩三上暑假,從開始學習法律基礎科目到正式國考大約兩年時間。

 

 

三、報考國考前的準備

1. 學歷與學分要求(註1)

第一類:法律相關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如果是第一類那你只要乖乖修完學校法律課程,順利拿到畢業證書即可參加司律國考。

第二類: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大學、研究所都不是法律相關)。領有原系所之畢業證書,另須修習法規規定(詳見註1)合計二十學分以上之法律科目,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如果你是法律學分班,那麼你就要特別注意上述司律考試的學分要求。

如果你跟小編一樣是學士後法律(科法所或法科所),但又不確定自己的系所名稱是否有符合第一類,可以參考「律師應考資格相關案例」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FileHandler.ashx?f=107&n=1&t=P&Code=3853,假設相關案例上面都沒有,那你也可以直接選擇用第二類的資格報考。

 

2. 採計科目名稱(詳見註1)

Q1. 如果你是上述第二類報考資格,需要修習二十學分之法律科目,但是每個學校開的課名都不同,要如何確定你修習的科目學分有被採計呢?

此亦可參考「律師應考資格相關案例」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FileHandler.ashx?f=107&n=1&t=P&Code=3853,下方都會告訴你不同科目名稱會不會被採計以及屬於哪一個科目名稱。

Q2. 承上,如何安排修習的科目呢?

首先必須注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的文字說明,小編把它分為以下兩類:

絕對要修的: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這裡還要注意兩點:
(1)每個科目僅採計最多3學分,以民法舉例,假設你們的學校民法總則、債編各論、親屬法等民法科目都是分別開課,學分可能加總起來超過3,但是這裡最多只能採計3學分,等於你修這麼多民法的課,就通通屬於「民法」這一類,在規定的二十學分裡,就只佔3學分且只能算一個科目

(2)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是「或」的擇一關係,假設你來不及修完兩個科目,你只須擇一修完取得學分即可符合報考資格,不用兩個科目都修完,但建議你能修完還是都修,畢竟這兩個是國考重要科目。一樣假設你學校的刑訴是4學分,最多也只會採計3學分。

選修的:看一下第5條有哪些科目有採計就行,一樣符合最多採計3學分之原則。假設你必修選了民法、刑法、民訴,那麼你就必須再另外選擇4個科目,以符合最少七個學科之限制,但如果你選的選修只有2學分,那你一樣要自己湊滿二十學分喔!

Q3. 假設你碰到要報名的那一年,某一個採計科目成績還沒出來怎麼辦(例如:可能國考報名時間早於學期末成績出來時間)?

這時別擔心,可以到該年度的報名簡章(以112年的為例: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FileHandler.ashx?f=112&t=P&PCode=4412&MCode=6293&File=3114),在「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四)」就有詳細說明,且簡章最後面一定都有一個「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只須於報名時填完跟其他須繳交報名文件一併寄出即可,但別忘記等成績出來以後,要記得於簡章規定最後期限前補正應繳文件。

 

司律國考報名前的注意事項就介紹到這邊啦,下集將正式進入準備國考的心態與讀書方法分享,敬請期待!

 

 

 

註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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