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離婚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目錄 

#一、前言 

#二、離婚協議絕不可忽略這些細節 

離婚協議.png

 

 

一、前言 

如果夫妻間不幸走到要離婚的地步,簽署離婚協議時,千萬要注意以下這些細節,否則可能會功虧一簣喔!

 

 

 

二、離婚協議絕不可忽略這些細節 

Q1:離婚協議「可以」有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也是一種夫妻間的契約,基本上基於契約自由,內容並不受限,不過,這邊舉出最常見的幾項內容,給大家作為參考,但這些內容並非一定要有,只是有的話比較能夠一勞永逸,避免夫妻日後再生紛爭。

1.財產分配:

如不動產、動產、股票、保險、存款、或雙方是否同意拋棄向對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等。

2.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如單獨監護、共同監護、子女要跟誰住、子女扶養費誰付、付多少、怎麼付等。

3.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如沒有與子女同住的一方要如何探視子女。

4.贍養費:

要不要約定、數額多少、怎麼給等。

5.損害賠償、私人借款等糾紛:

要不要拋棄、要不要請求、數額多少等。

 

Q2:離婚協議「一定」要有哪些內容?

1.夫妻雙方姓名與基本資料(至少也要看的出來要離婚的人是誰吧!)

2.離婚的原因(因離婚要成立,必須雙方都有離婚真意,所以可透過簡單的描述來表示雙方確實都想離婚)

3.2位證人簽名(記住!2位證人都要確實問過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再簽名,否則離婚協議可能會因此無效喔!)

4.夫妻雙方簽名(也一樣是為了確認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

5.日期

 

Q3:簽署離婚協議最忌諱的事情?

1.內容空泛或文字模稜兩可:

文字務必「清楚具體」,常見的「隨便、都好、隨時」都是非常不建議的用詞,因為後續有爭議通常都出現在這種文字細節上。

2.內容還沒寫好就先簽名:

常見夫妻一方直接拿著空白的離婚協議範本先給對方簽名,如果這時傻傻的簽名,對方之後隨意在上面加上任何內容可是會產生很多麻煩的喔!

3.漏東漏西:

常見的如雙方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是否要拋棄?子女的探視方案如何?這些都是常常會被忽略的部分,如果沒有講清楚,都可能會讓夫妻後續紛爭不斷。

4.2位證人中有任何1人沒問過夫妻雙方有沒有離婚意思就簽名:

這是最常見離婚無效的情況,切記!離婚跟結婚一樣,要有2位證人,而且2位證人都要親自聽聞雙方有離婚的意思再簽名,如此一來證人的簽名才有效喔。

5.沒有留備份、沒有去戶政機關登記:

為了避免夫妻雙方日後產生紛爭,離婚協議建議至少準備3份,雙方各留一份作為保障,第三份則是拿到戶政機關去辦理離婚登記,切記!不論是離婚還是結婚,最終都要去戶政機關登記才有效喔!

 

Q4: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走,該怎麼辦?

這時候就可以拿著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到法院提告請求對方履行即可。
 

 


關於離婚協議,雖然常常有現成的範本可以使用,不過還是建議大家將上面的事項都檢查過一遍,才不會勞心勞力最後離婚協議卻被人家拿出來說無效或有問題喔!

文章標籤

Eas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目錄

#一、前言

#二、協議離婚需要準備什麼?

 

 

 

一、前言

夫妻想離婚大概都不會忘記需要兩位證人簽名這件事,但你知道嗎,少做這件事,可能讓你的離婚無效喔!

 

 

二、協議離婚需要準備什麼?

Q1:兩願離婚,需要那些準備呢?

根據民法第1050條(註1),兩願離婚需要做到以下幾件事:

1. 書面 

2. 兩位證人簽名 

3. 到戶政機關登記

Q2:證人只要簽名就好嗎?

法條文字上看起來雖然是如此,證人雖然不用於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的時候親自在場,但兩位證人簽名當下都必須曾親見親聞夫妻雙方「本人」有離婚的意思(註2),也就是說:

小帥跟小美要離婚,擔任證人的小可跟小愛必須聽過或看過雙方本人表達想離婚的意思

Q3:證人可以只聽夫妻其中一方轉達另一半也有離婚意思而未加確認就簽名嗎?

不行!當初之所以會有離婚需要證人簽名的規定,就是因為離婚涉及身份關係重大改變,不可不慎,證人的存在就是為了確保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所以:

在小可跟小愛單方面聽小美說小王也有離婚的意思時,如果都沒有向小王確認就直接簽名,那麼就算辦理離婚登記,離婚也是無效的喔!

Q4:當初另一半也跟我去戶政機關辦登記啊!就算證人沒確認就簽名,難道還不能證明他有離婚意思?

非常抱歉!還是不行!或許大家都是單純的老實人,但實務上千奇百怪的事情可是一堆呢!例如:

(1)有老公簽名並陪同老婆至戶政機關登記只是為了安撫老婆吵鬧情緒的假離婚,實際上老公根本沒有離婚的意思。

(2)有人為了小孩監護權不要被另一半搶走,即使當初確實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卻在訴訟中主張當初證人沒有確認我離婚的意思,所以離婚無效,小孩原則上還是共同監護。

所以在法律上,不管夫妻間到底有沒有離婚意思,只要證人沒有親見親聞雙方有離婚意思,就不符合離婚要件,離婚都是無效的!

 

未來如果想要兩願離婚,可要特別注意證人的重要性,否則可能功虧一簣喔!

 

 

註1: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註2: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明定。所謂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

文章標籤

Eas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目錄

 

#一、前言

#二、離婚方式

#三、離婚事由

#四、過錯比較多的一方沒有訴請離婚的權利?大法官有新的看法

 

 

 

 

一、前言

婚姻本來應該是幸福的的殿堂,但如果非常遺憾的必須走到離婚的地步,但對方又不想離婚怎麼辦?你可能會問什麼情況下沒有感情卻還想繼續維持婚姻?其實這種情況多半是基於現實考量,如經濟能力較差一方不想離婚、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成長與照顧扶養等,都是離婚時會考慮的問題。而什麼樣的事由可以離婚?符合什麼條件可以離婚?以下就讓小編來為您解惑!

 

 

二、離婚方式

民法上規定的離婚方式大致有三種:(1)協議離婚 (2)裁判離婚 (3)法院和解或調解離婚,大部分情況如果是(1)雙方都願意簽字離婚,且辦妥相關程序的話大致上沒什麼問題,但現實上常見的卻是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肯,這種時候就會用到(2)或(3)這兩種方式了,本集暫時不討論(3)的狀況,以下就著重介紹一下(2)裁判離婚的狀況,所謂裁判離婚,白話說起來其實就是雙方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意思,不過不是告了就一定離得成,得看雙方是否具有下方所提到之離婚事由。

 

 

 

三、離婚事由
 

雖然得透過法院來判決離婚,但並不是所有狀況都能夠被法官判決離婚,依據民法第1052條,台灣的法律就離婚事由大概可以分成兩類,一是法律明文列舉的10種事項,這些列舉事由通常都是夫妻一方有過錯(如外遇、重婚、惡意遺棄等)(註1)另一則是雖非明文列舉,但事由已達重大程度,以致於難以維持婚姻者(註2),但要注意的是後面這種狀況,現行法必須是沒過錯過錯比較少的一方才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當你對於雙方婚姻發生破綻必須負比較大責任時,你就沒有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權利!你可能會問那要是兩方過錯差不多呢,這時候法院就認為雙方都能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至於什麼樣的事由才算是達重大程度而無法維持婚姻呢?這並沒有一定,法官會綜合當事人間的互動狀況來做判斷,例如無正當理由分居、家暴、夫妻相處狀況等等都可能成為法官判斷時的依據。

 

 

四、過錯比較多的一方沒有訴請離婚的權利?大法官有新的看法

法律上之所以認為過錯比較多的一方沒有訴請離婚的權利,主要是基於道德上考量,保障過錯比較少的配偶,強化其對於婚姻要繼續還是解消的自主權,避免造成不公平與不合理結果(註3),想想看,另一半外遇,他卻可以單方訴請離婚,拍拍屁股跟小王或小三在一起,你覺得合理嗎(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其他損害賠償)?不過,這樣的想法在最近有重大改變,在112年3月24日時,憲法法庭做出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白話內容大致上為:

是否能繼續維持婚姻其實跟誰錯比較多沒有關係,反而重點應放在雙方是否有可能繼續共同生活,如果不允許有過錯的配偶有訴請離婚的權利,這麼做只是保住婚姻的外在形式,實際上雙方早已無法互相依存,這樣的婚姻會幸福嗎?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待在父母不合卻還維持婚姻的關係下,對他們真的好嗎?

在上面的思想下,大法官們認為應有條件的開放過錯較多配偶離婚的權利,避免造成個案過度嚴苛的情況,至於有哪些條件?目前大法官認為可以從 1. 自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到現在是否已超過相當期間 2. 自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到現在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來作為未來兩年立法者修法的考量。不過,你是不是在想這樣會不會讓那些過錯較多的人可以隨便輕易的離婚,對過錯較少配偶非常不公平?別擔心,大法官們為了避免過錯較多一方濫用離婚權利,認為立法者需考量配套措施,如是否在未來修法中明定分居時間達多久始可作為離婚事由?或引進不得離婚之事由(如離婚有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或對其中一方產生極為嚴苛之狀況),甚至考量修法合理提高過錯較少一方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過錯較多一方配偶給付較高額之贍養費、負擔較高比例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加重離婚所生損害賠償責任等。

 

有時候過錯較少一方不想離婚的原因是基於不願意讓另一方得以脫離婚姻逍遙快活,不過你可以仔細想想,這樣子對於你和子女真的好嗎?綁住一個沒有感情的另一半是你想要的婚姻嗎?報復對方是你真正想要的嗎?就留給你自己抉擇。離婚篇下集預計會談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這是許多人離婚時考量的重要因素!敬請期待!

 

註1、註2: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註3: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10013

 

文章標籤

Eas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