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前言

#二、何謂親權?親權行使方式?

#三、法官判斷親權歸誰的考慮因素?

 

 

 

一、前言

相信前陣子著名的台義跨國爭女案鬧得沸沸揚揚,大家都有所耳聞,事實上夫妻離婚時,小孩的監護權更常是雙方爭執的目標,究竟法官在判斷小孩的親權應判給誰時都考慮那些因素呢?就讓小編來替大家解惑吧!

 

 

 

二、何謂親權?親權行使方式?

Q1:何謂親權?
其實就是為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照顧、教養等一切相關權利,親權內容包含教育、醫療、懲戒權、財產管理權、法定代理權、主要居所選擇權等。

Q2:親權行使方式有哪些?

親權依行使方式可分為兩類:

1.共同行使:通常夫妻未離婚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都是雙方共同行使(註1)。

2.單獨行使:在夫妻離婚後,如果因為夫妻雙方的衝突已經達到無法繼續共同行使親權的話,通常就會由夫妻任一方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行使者。

Q3:如果夫妻一方沒有取得親權,還要扶養小孩子嗎?

還是要!不管有沒有取得親權,夫妻依然是小孩的父母,夫妻還是得盡身為人父人母的責任。所以說親權在誰那裏,跟要不要扶養小孩子可是兩回事喔

 

 

 

 

三、法官判斷親權歸誰的考慮因素?

其實夫妻離婚時,小孩子的親權究竟歸誰,民法是有明列一些因素供法官參考的(註2),例如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品行、保護教養子女的態度等等,而司法實務上也歸納出一些常見的判斷原則:

1. 繼續性原則(最小變動原則):
這項原則是指當小孩子所處的環境變動最小,就被認為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所以如果今天小美跟小帥這對夫妻離婚後,兒子小可長期跟小美住在一起,為了不讓小孩子所處環境有太大變動,便會認為親權判給小美比較符合這項原則,這也是台義子女爭奪案中非常重要的原則之一喔!

2. 幼兒從母原則:

這項原則會認為子女還小時,對媽媽的需求會是大於爸爸的,所以年幼的孩子,會傾向判給媽媽。

3. 子女與父母同性別原則:

這項原則則是認為子女在發展過程中,尤其是進入青春期後,在身心理發展上,同性別之父母較能夠給予子女較多協助。畢竟性別相同通常比較能夠理解彼此的思維模式與身理需求。

4. 家暴行為人受不利推定原則(註3):

這項原則則是認為有家暴行為者,通常會被推定為較不適合擔任小孩子的監護人,因為家暴行為對小孩的身心理發展都是不利的。

5. 友善父母原則

這項原則則是比較抽象,簡單來說,就是指父母的行為是否符合身為人父、人母應有的模樣。例如:小美小王離婚後,兒子小可被小王強行抱走,且不讓小美探視,讓小王可以在訴訟中符合繼續性原則以得到優勢,這時候就會認為小王的行為已非身為人父該有之作為,並非友善父母;又如小美為了得到小可的親權,不斷對小可灌輸小王是壞爸爸、小王不要小可了等話,此時也會認為小美並非友善父母。

6. 手足不分離原則

如果未成年子女有兄弟姊妹,通常會把小孩子親權判給同一個人,避免兄弟姊妹監護權判給不同人而必須分離的狀況

7. 子女意願尊重

在親權訴訟中,小孩才是主角,如果小孩有足夠能力表達意願,法官或社工通常也會詢問小孩想跟誰住或與父母的相處狀況。

8. 主要照顧者

這項原則是指小孩子的生活起居主要是由誰在照顧,那麼在考量親權歸屬時,也會傾向判給長期負責照顧小孩的那一方。

 

最後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說你符合前面某一項原則就一定會拿到親權,這些原則只是法官判斷的參考,法官仍會綜合考量雙方的各項條件,最後選出一個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一方擔任小孩的親權行使者。但是這邊也呼籲父母們不要為了搶小孩而刻意去讓自己符合上面的原則,如此小孩子可能成為父母鬥爭下的犧牲者喔!

 

 

 

 

註1:民法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註2: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註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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