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前言
曾經有當事人小王緊張的跑來問勝律師:「律師啊,我有一棟房子,要是離婚了,是不是就要分一半給對方?」其實這句話也是大家對夫妻財產分配常見的誤解,以下就讓勝律師來為大家介紹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小知識。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Q1:離婚後法律上可以向另一半要求一半財產嗎?
答案是可以的!因為法律上認為婚姻持續中,雙方都有為這段婚姻共同努力,所以這段期間所得之財產,我們稱婚後財產在雙方決定各奔東西後,應該要平均分配才合理。所以民法第1030-1條就給了離婚雙方這樣的權利,我們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是!!!實際上,這樣的權利固然夫妻雙方都可以主張,但最後其實是夫妻婚後財產中較少的那一方可以向較多的那一方要錢,而不是兩方都可以向對方要錢。
例如:小王和小美離婚了,小王婚後存款100萬元,沒有負債,小美婚後存款50萬元,同樣沒有負債,雙方都沒有其他財產,則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總額如下:
小王:100萬元 - 0 = 100
小美:50萬元 - 0 = 50
此時必須計算兩者之「差額」(就是字面說的差額啦):100-50=50萬,再將這個差額平均分配,也就是說中間差額的50萬平均分配給小王與小美,每人各得25萬元,那問題來了,這25萬誰出?
根據勝律師上面說的,這25萬必須是由婚後財產比較多的人出,也就是小王必須給小美25萬,小美則不用給小王任何錢,這樣一來,雙方最後拿到的財產總額就剛好各是75萬元(一人一半感情不會散,最好是啦...)。
Q2:哪些東西算是會被拿出來分配的「婚後財產」?
常見的有不動產(房子、土地)、動產(汽機車)、股票、保險、銀行存款等。
Q3:婚後財產的價值判斷時間點是哪時候啊?
有些聰明的人會說,律師我知道了,既然多的一邊財產會被分走,那對方訴訟提離婚後,我光速把股票賣光、把錢花光,這樣對方就拿不到錢啦!
事情沒有憨人想的那麼簡單(台語~),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可是有截止日期的。
例如:小美在112年1月1日向法院起訴離婚,此時,法律上就會以「起訴離婚時」,也就是112年1月1日當成基準日,凡是在這天之前現存的所有財產都會被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在這天之後無論你如何揮霍財產,都不算在內。以上面的例子,假設小王在112年1月2日不滿小美提離婚,光速的將100萬花光,不好意思,小王的婚後財產還是以基準日為準,也就是112年1月1日的100萬元,而不是0。
但反過來說,要是小王在112年1月2日,因為打工賺到了3萬元,這3萬元也是不計入小王的婚後財產,也就是說小王的婚後財產依然是100萬元。
Q4:要是小王婚後財產有一棟房子,沒有負債,小美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負債,那小王房子要一半過戶給小美嗎?
不是的!您誤會了!
假設小王的房子在基準日112年1月1日時的價值是1000萬,那分配之後的結果:
小王婚後財產:1000萬
小美婚後財產:0
兩者差額平均分配:(1000-0)/ 2=500萬
最終結果是小王要給小美500萬的「現金」,並不是房子要過戶一半給小美,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它是一個「金錢」的請求權,所以原則上是「拿錢不拿東西」,除非雙方都同意可以用物品來抵償這500萬,否則小王的房子不用過戶一半給小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一個複雜又麻煩的過程,有很多眉角需要注意,今天勝律師就先分享到這裡,之後會再陸續介紹其中的魔鬼細節!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