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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協議離婚需要準備什麼?

 

 

 

一、前言

夫妻想離婚大概都不會忘記需要兩位證人簽名這件事,但你知道嗎,少做這件事,可能讓你的離婚無效喔!

 

 

二、協議離婚需要準備什麼?

Q1:兩願離婚,需要那些準備呢?

根據民法第1050條(註1),兩願離婚需要做到以下幾件事:

1. 書面 

2. 兩位證人簽名 

3. 到戶政機關登記

Q2:證人只要簽名就好嗎?

法條文字上看起來雖然是如此,證人雖然不用於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的時候親自在場,但兩位證人簽名當下都必須曾親見親聞夫妻雙方「本人」有離婚的意思(註2),也就是說:

小帥跟小美要離婚,擔任證人的小可跟小愛必須聽過或看過雙方本人表達想離婚的意思

Q3:證人可以只聽夫妻其中一方轉達另一半也有離婚意思而未加確認就簽名嗎?

不行!當初之所以會有離婚需要證人簽名的規定,就是因為離婚涉及身份關係重大改變,不可不慎,證人的存在就是為了確保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所以:

在小可跟小愛單方面聽小美說小王也有離婚的意思時,如果都沒有向小王確認就直接簽名,那麼就算辦理離婚登記,離婚也是無效的喔!

Q4:當初另一半也跟我去戶政機關辦登記啊!就算證人沒確認就簽名,難道還不能證明他有離婚意思?

非常抱歉!還是不行!或許大家都是單純的老實人,但實務上千奇百怪的事情可是一堆呢!例如:

(1)有老公簽名並陪同老婆至戶政機關登記只是為了安撫老婆吵鬧情緒的假離婚,實際上老公根本沒有離婚的意思。

(2)有人為了小孩監護權不要被另一半搶走,即使當初確實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卻在訴訟中主張當初證人沒有確認我離婚的意思,所以離婚無效,小孩原則上還是共同監護。

所以在法律上,不管夫妻間到底有沒有離婚意思,只要證人沒有親見親聞雙方有離婚意思,就不符合離婚要件,離婚都是無效的!

 

未來如果想要兩願離婚,可要特別注意證人的重要性,否則可能功虧一簣喔!

 

 

註1: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註2: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明定。所謂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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