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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上一集說到離婚後,夫妻上法院分配財產時,會定一個基準日,在這天之後,不管怎麼揮霍財產,都不算在內,那麼我可以在離婚前就脫產嗎?以下就讓勝律師來為大家解惑!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眉角
Q1:財產分配的「基準日」(法律用語為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就是俗話說的截止日),到底怎麼決定是哪一天?
在法律上離婚大致上分為兩種,一是兩願離婚,一是法院判決離婚(還不知道的趕快複習一下勝律師的文章喔!),前者只要夫妻雙方到戶政機關登記的那一刻,就算離婚成功,因此,財產計算的基準日就是「登記完成的那一天」;至於後者,則是以一方「起訴離婚的那一天」作為基準日(民法第1030-4條)。
Q2:小七與小夕為夫妻,小七計畫112年9月1日跟小美提離婚(假設基準日就是112年9月1日),但是手上還有500萬的存款,為了怕小夕到時候可以分到一部分財產,小七可以趁這一個月,把500萬揮霍掉,這樣小夕就分不到了嗎?
答案是不行的!基本上你想的到,法律也想的到,所以為了避免這種離婚前脫產狀況,民法第1030-3條有規定,只要是夫妻離婚前(包含兩願離婚跟法院判決離婚)5年內,一方惡意減少婚後財產者,減少的部分都要「加回來」!所以,如果小七抱著惡意花掉500萬婚後財產的態度揮霍這筆錢,到時候計算時,還是會加回來喔!
Q3:承上,只要對方有在離婚前把錢花掉,我都可以主張要把它加回來嗎?
答案是不一定!仔細看勝律師上面特地標註的地方,可以加回來的財產,除了必須符合「離婚前5年內」的條件外,還必須有「惡意」減少的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想加回來,必須證明對方是惡意的!當然這不是你覺得對方有就行,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必須要證明對方確實有「惡意」減少婚後財產,才能把財產加回來,至於怎麼證明,就是法院上大家攻防的重點啦!